依行政院衛生署之規定,中華民國100年09月19日起,實施電子病歷,範圍為醫學影像、血液檢驗、出院病摘、門診用藥等。已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,通過衛生署電子病歷作業檢查。透過醫療作業資訊化及病歷電子化,加速病人診療決策,提昇醫療服務品質,減少醫療資源浪費,以邁向互通之電子病歷階段。